没有必要取消被归类为“永久居民”的儿童的现有权利

   日期:2024-08-24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浏览:69    

  

  

  沙阿南-马来西亚公民权利联盟(MCRA)敦促政府不要撤销被归类为“永久居民”的儿童的现有权利,确保他们自动获得马来西亚公民身份。

  该联盟强调,任何改变都可能对马来西亚永久居民的子女产生不利影响,尤其是原住民和原住民社区。

  “我们建议采用另一种措词,加入‘在联邦出生并永久居住在联邦的人’等字。

  MCRA在今天的一份声明中说:“这将保护无国籍的原住民和拥有永久居民身份的原住民的孩子,同时防止持有永久居民身份的非国民的孩子通过法律运作获得公民身份。”

  MCRA还建议扩大第26B(2)条提供的保护,以涵盖第26(2)条,确保外国妻子在撤销其国籍使其无国籍的情况下不会失去马来西亚公民身份。

  “关于第26条第2款,拟议的修订规定,如果外国妻子在获得公民身份后两年内婚姻解除,政府有权剥夺其公民身份。

  “然而,这些妻子可以通过扩大第26B(2)条的保护范围来保护,包括第26(2)条,这样一来,如果剥夺外国妻子的马来西亚公民身份会使她成为无国籍人,她就不会被剥夺马来西亚公民身份,”MCRA说。

  MCRA还敦促政府不要修改联邦宪法,将获得马来西亚公民身份的年龄限制从21岁降至18岁。

  “我们建议政府不要将年龄限制从21岁降至18岁,因为确保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然而,如果政府坚持降低年龄限制,我们建议政府考虑在执行这些修正案(第15(2),15A, 19(1), 19(2), 23(1), 23(3)和26A)小节)之前引入三年的宽限期,以确保处于过渡期的年轻人不会被剥夺其公民权利。”

  关于马来西亚母亲在海外出生的孩子,MCRA强调,附表2第二部分(关于第14(1)(b)条)第1(b)节和第1(c)节的修正案不应追溯适用,只应影响修正案生效后出生的孩子。

  “这意味着任何21岁以上的孩子都没有获得公民身份的有效途径。

  它说:“我们建议政府为那些无法利用修正案的马来西亚母亲在海外出生的孩子制定一项过渡性条款。”

  上周五,内政部长拿督斯里赛夫丁宣布,政府不会继续推进被民间社会团体认为是倒退的五项公民身份修正案中的两项。

  政府澄清说,它将维护联邦宪法的现有条款,包括第二附表第三部分第19B条,确保在马来西亚出生的弃婴或弃婴的马来西亚公民身份,以及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e)条,防止在马来西亚出生的个人成为无国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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