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PAO,
我有一个问题是关于我哥哥的工伤,他是一名海员。由于手部受伤,他于2024年7月20日被遣返回菲律宾。他一到就马上走了咨询公司指定的医生。一个月后,公司指定的医生给他开了一张适合工作的证明。由于对结果不满意,他走了他咨询了自己选择的医生,认为自己已经完全、永久地丧失了工作能力。他选择的医生证明我哥哥"身体状况不适合从事任何海员工作"谁的发现将占上风?
格蕾丝
亲爱的优雅,
2010年菲律宾海外就业管理-标准雇佣合同(POEA-SEC)在保护海外菲律宾工人(ofw),特别是海员的权利和福利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该合同通过制定明确的工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准则,确保海外劳工得到公平对待。它标准化了不同国家和部门的就业条件,这有助于保持外劳的一致工作条件,无论他们在哪里工作。它提供了清晰和精确的条款和条件,减少了雇主和雇员之间对各自的责任和权利的混淆和误解。《就业与环境法》要求雇主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这对防止职业危害和确保工人的福祉至关重要。
根据最高法院对菲律宾Transmarine Carriers Inc.诉Almario C. San Juan案(GR 207511, 2020年10月5日,Ponente: Associate Justice Ramon Paul Hernando)的裁决,当海员在船上患有与工作有关的疾病或受伤时,其是否适合工作应由公司指定的医生确定。但是,如果海员向其他医生寻求第二意见,而结果与公司指定医生的意见相冲突,则必须转介给第三位医生。
在该案件中解释说:"已确定的规则是,当海员在船上遭受与工作有关的疾病或伤害时,其是否适合工作应由公司指定的医生确定,并且'如果公司指定的医生与海员自己的医生之间的医疗评估有冲突,则必须转到第三名医生处;在没有第三位医生意见的情况下,应该由公司指定医生的医疗评估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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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规则相关的是2010年POEA-SEC第20(A)(3)条,其中部分规定:“为此目的,海员应在返回后三个工作日内接受公司指定的医生的离职后体检,除非他身体上没有能力这样做,在这种情况下,在同一期限内向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视为符合规定。在治疗过程中,海员还应定期向公司指定医生报告,具体日期由公司指定医生规定并经海员同意。海员不遵守强制性报告要求将导致其丧失要求上述福利的权利。
海员指定的医生不同意鉴定的,由用人单位与海员共同约定第三名医生。第三个医生的决定是最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因此,在你哥哥的情况下,公司指定的医生和他选择的医生的医疗评估相互矛盾,需要转介给你哥哥和他的雇主共同商定的第三位医生。第三位医生的结论是终局的,具有约束力。否则,将以公司指定医生的医疗评估为准,这对你弟弟不利。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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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