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的法官是答案吗?

2024-11-08 02:49来源:本站

  

  

  20世纪50年代是美国汽车工业的黄金时代。新技术的出现、大规模生产技术的成熟以及消费者购买力的提高,使汽车工业一跃成为美国最大的经济部门,使世界其他地区相形见绌。汽车销量的激增自然导致了道路交通的增加。

  显而易见的解决办法是修建更宽、更大、更好的道路。然而,从长远来看,这种方法对缓解拥堵几乎没有帮助。城市规划专家刘易斯·芒福德在为《纽约客》撰稿时打趣道:“修建更多道路以防止拥堵,就像一个胖子松开腰带以防止肥胖。”

  放松管制似乎是当权者选择的行动路线。让我们暂时把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人数是企图在法庭上拉票还是真诚地试图改善司法管理这一政治论点放在一边,并根据其本身的优点来考虑积极的论点。

  总而言之,增加审裁处的总人数,将为审裁处提供处理积压案件所需的人手。这种思维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解决方案,从根本上误解了问题的本质。

  考虑诱导需求的概念。在城市规划的背景下,在高速公路上增加更多的车道从长远来看并不能减少交通流量,因为增加的容量会鼓励更多的人开车,从而填满新的车道。

  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司法制度。通过增加法官人数,我们可能会暂时增加法院处理案件的能力,但这并不能解决导致案件涌入的根本因素。

  事实上,这可能会导致案件数量的增加,因为诉讼当事人和律师知道法院有更大的能力,更倾向于上诉。这反过来又延续了积压的循环,而不是缓解它。

  为了说明,让我们考虑一下这个问题的数学计算。最高法院目前由17名在职法官组成,另外还有两名任期一年的临时法官,总数达到19名。

  增加最高委员会人数的建议将使这一数字达到23人。目前,假设每个额外的法官从一开始就以最高效率运作。与没有增加人手、也没有特别任命的法院相比,这相当于增加了35%的可用工时。

  让我们更进一步,假设该法院将像2022年那样运作,这是该法院唯一一次减少未决案件。同时假定每年的病例数量没有显著的增加。

  将这35%的增长应用到2022年的未决削减中,我们得出了一个令人沮丧的结论,即即使该建议得到实施,并且随后出现不切实际的有利条件,也需要大约15年的时间才能清除积压。

  尽管餐巾的数学本身应该足以反驳这一提议,但现实情况要黯淡得多。

  这些假设的第一个问题是,每年提起的案件数量并没有保持不变。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每年的案件数量都在灾难性地上升。2013年,最高法院报告了12223起案件。到2018年,这一数字已跃升至19,390,每年增加59%。

  第二个问题是,这种变化是脆弱的,不仅因为它忽略了被动的年增长率,还因为它诱导了需求。我们可以预期,仅仅因为最高法院审理案件的能力增强,案件数量就会激增。在案件送交最高法院之前,曾经承认败诉的诉讼当事人和律师,很可能会受到激励,试图在最高法院解决他们的案件。

  问题不在于法官的数量,而在于最高法院如何看待自己与司法系统其他部门的关系——作为各种案件的最终仲裁者,而不是负责解决大量法律问题的机构。

  美国和英国的最高法院非但没有给他们带来灵感,反而有一些优秀的法官认为这些法院没有能力像巴基斯坦司法机构那样“努力工作”。

  在他们看来,美国最高法院每年平均审理75起案件(不到其收到的申请的1%),这一事实证明了司法部门的懒惰,而不是一个旨在解决大多数下级问题的制度,只允许最相关的法律问题提交给最高法院。

  不可否认,美国最高法院以下的司法系统的扩大性允许一定程度的案件过滤,这在巴基斯坦可能无法完全复制,但选择审理如此小比例的申请仍然是一个积极的决定,而不是一个被动的副产品。

  最高法院审理的绝大多数案件都属于其上诉管辖权。我们可以进一步将其分为两类:那些由宪法授予上诉权利的人,以及最高法院授予上诉许可的人。后者是心态问题最明显的表现。

  简单地说,最高法院不应该像现在这样自由地行使上诉管辖权。它处理了太多围绕事实争议的案件,几乎没有涉及重大的法律问题。这不仅有损于法院的主要职能,而且无意中使诉讼当事人在不断增加的费用中拖垮了另一方,拖延和挫败了司法行政,并导致案件积压。

  一些人认为,最高法院必须继续允许上诉,以纠正高等法院的“坏法”。然而,这种推理从根本上是有缺陷的。事实上,如果我们接受问题确实在于高等法院,那么解决这种“坏法律”的办法不是通过增加更多的法官来拓宽众所周知的道路,而是在高等法院层面解决问题。

  那么,接下来我们要做什么?

  前进的道路包括采取全面改革,着眼于积压的根本原因,而不仅仅是治标。

  其中一项改革可能涉及修改上诉程序,以确保最高法院只受理存在实质性法律问题的案件。这将防止法院被不需要其干预的案件所淹没,使其能够专注于那些真正值得其关注的案件。

  另一个解决方案是引入一个积极的案件管理系统,类似于前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大法官伍尔夫勋爵所实施的系统。在这种制度下,法官从一开始就积极管理案件,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地进行。

  这包括为提交文件和审理案件设定严格的时间表,鼓励使用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并确保案件在提交最高法院之前得到充分准备。值得赞扬的是,SC近年来确实在努力推广ADR,并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

  在各级司法机构中,有限解雇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停留在理论层面,这使问题更加令人沮丧。如果法院在案件显然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问题时更愿意在初步阶段驳回案件,那么通过司法系统审理的案件数量就可以大大减少。

  最后,对于无谓的诉讼应该有明确的后果,在同样明确的标准下执行。反复提出毫无根据的索赔或上诉的当事人应该受到处罚,可能是以罚款的形式,也可能是限制他们今后提起诉讼的能力。除非我们开始阻止此类诉讼,否则司法部门的资源将永远捉襟见肘。

  当然,这样的提议可能会遭到律师协会和法官的强烈反对。

  从律师协会的角度来看,这些改革不仅威胁到他们的底线,而且颠覆了法律诉讼的范式,在这种范式中,拖延不可避免的事情有其自身的价值。通过简化程序和在缺乏实质性法律价值的情况下尽早驳回案件,法律工作“支付临时救济”模式的机会减少了。

  法官和律师一样,通常被证明是习惯的产物。许多法官,恭敬地,在处理常规案件时找到了安慰,这些案件不会挑战他们的智力严谨性,允许他们通过数量而不是深度来行使权力。

  要把重点转移到解决真正的法律问题上,就需要在心态和工作方法上作出重大转变。正如巴基斯坦公众所熟知的那样,这不是司法部门的强项。

  把他们的担忧和利益与那55000起悬而未决的案件(其中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已经离开了)放在一起,你可能会得出唯一有意义的结论。与其给更多的人腾出空间,也许我们是时候减脂缩紧腰带了。

  本文作者是伦敦大学国王学院法律系学生。他的联系方式是:[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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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初发表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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