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5 03:56来源:本站
今天专栏的前言:在今天的专栏中,我将公布我向参议院小组委员会提交的关于两院第6号联合决议的证词全文,该决议于2024年2月5日在菲律宾参议院参议院会议大厅召开。听证会是关于菲律宾宪法中限制性经济条款的拟议修正案。
由参议员桑尼·安加拉(Sonny Angara)担任主席的参议院小组委员会邀请我作为菲律宾大学经济学院名誉教授作证。我相信,我被邀请就这个问题发表我的看法,是因为我在政府的经济政策经验。1973年国家经济和发展局(NEDA)成立时,我是它的首任(即创始)总干事,并领导它直到1980年。在此之前,从1970年到1972年,我还担任过国家经济委员会主席,然后是负责国家经济计划的内阁职位。
证词文本的第一部分见下文。
证词的文本。首先,我想说,我们必须修改限制性的经济条款。这些规定阻碍了我们在邀请外国资本以更快和可持续的速度帮助实现经济进步和提高生产力方面取得的进展。这些条款进入我们的政治宪法已经将近80年了。
2023年1月26日,我在众议院宪法修改委员会作证时强调指出,为了成功处理宪法中经济条款的修改问题,重要的是我们不能把政治问题引入宪法修改。
这样做可能会破坏修正案的努力。在议程中加入政治问题是对这些修正案讨论的毒丸。
需要修改“限制性条款”。几十年来,它们一直是我国相对于我们在东南亚地区的邻国衰落的主要原因。
作为一个国家,我们的领导人终于开始意识到,我们需要在比目前所能达到的水平更高的水平上引进外国资本。他们进一步认识到,这样做需要进一步开放限制性经济条款,这些条款自80年前,即1935年以来一直是我国宪法框架的一部分。
修改这些宪法条款的经济改革一直是缓慢而缓慢的。作为一个年轻的国家,甚至在我们独立之前,这些限制性的经济规定就一直是我们经济民族主义的核心。
在这个缓慢的采用过程中,我们将成为整体进步的尾部。无论如何,即使我们现在或多或少正走在通往更美好未来的道路上,更迅速地接受变革将进一步加速我们的社会和经济进步。
进行这些修订将是我们开放国家、加速发展所需要的最大推动力。
现在请允许我详细说明这一点。
“基本法则”vs。“立法法律。”让我们首先区分宪法或基本法与议会制定的普通法之间的区别。
在我们的政治宪法中,改变“基本”或更高的法律需要国会四分之三的投票。要在国会通过一项法律,需要立法者的简单多数投票。修改由简单立法制定的法律肯定更容易。
我国宪法中的“限制性经济条款”是我国根本法的组成部分。与通过一项普通法律(我称之为立法法)所需的简单多数相比,它们很难改变。
这些限制性条款的主要内容最初是在1935年的宪法中建立的,该宪法允许在菲律宾联邦下建立完全自治,并于1946年7月4日作为一个独立的共和国开始完全自治。
当我们在戒严令下通过1973年宪法时,这些基本的民族主义规则的原则没有受到影响。1987年,人民力量革命爆发,新宪法采纳了同样的原则,甚至将其扩大到其他经济部门,如高等教育、广告业和国际专业实践的劳动力市场。
这些限制性条款让一代又一代菲律宾人接受了经济民族主义的短视教育。结果,这些限制性规定鼓励我们那些年的立法机构甚至通过进一步以宪法经济限制为基础的具体的民族主义法律。许多涉及外国资本的限制性法律被作为普通法通过,以支持基本法的限制性特征。
过去许多适用于国内经济市场的限制性政策措施导致我们进一步偏离了理想的发展政策:非常严格的零售国有化法律,高保护性关税,以及为国内经济市场服务的合资企业的60-40股权(菲律宾对外国资本)限制。在独立初期,经济控制倾向于根据公民偏好进行分配。
我们知道这种版本的民族主义,因为它有一个看似吸引人的口头禅:“菲律宾人优先”。我国经济发展的这一阶段导致了主要建立在高保护性关税税率和其他形式的投资激励基础上的缺乏竞争力的工业企业。
我们在东盟国家中是独一无二的。我们有一部政治宪法,其中载有关于土地、自然资源和公用事业的使用以及外国资本参与的详细规定。作为宪法条款,它们在政策实施时基本没有变化。
从一开始,这些规定就赋予了一套复杂的决策规则,即使情况可能需要改变,这些规则也无法改变。这种灵活性的缺乏意味着延误,如果不是失去机会的话。